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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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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517號連秀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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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連秀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17號賴廣田與蔡式穀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連秀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賴廣田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19,52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1 蔡式穀  

2 廖雪美     

3 邱光儀     

4 邱光顯  

5 邱璧雲  

6 朱敏男  

7 吳明蓉  

8 吳明璋  

9 王桂鈺  

10 楊建國  

11 連秀春  

12 林國俊  

13 楊秀真  

14 楊碩夫  

15 楊周秀麗  

16 楊宗穎  

17 楊智翔  

18 尤淑秋  

19 張奕強     

20 黃柏翰  

21 黃偉哲  

22 邱嘉謨  

23 邱嘉慶     

24 楊爵聲  

25 楊鈞凱     

26 洪娟莉  

27 邱誼卉  

28 林光輝  

29 王茶參        

30 楊鈞皓  

31 楊軒維     

32 楊中維     

33 楊秀美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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