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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2251號張弘億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筆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2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弘億之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2251號原告李玉婷與被告張弘億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