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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全仲義,全張玉珍,全張玉琴,張全阿完之裁定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珍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全阿完、全張玉琴、全張玉珍、全仲義之拍賣抵押物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臺北市信義區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住臺北市大安區
相 對 人 張全阿完 住桃園市大溪區
全張玉琴 住桃園市龍潭區
全張玉珍 住南投縣信義鄉
全仲義 住桃園市龍潭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三人張全阿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元、1,920,000元之抵押權二筆,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717,95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