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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258號嚴俊岳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嚴俊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壢簡字第258號嚴俊岳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嚴俊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法股書記官 吳梨碩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壢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俊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俊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