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2248號曾鈞澤(原名:曾伯軒)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2桃簡字第2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曾鈞澤(原名:曾伯軒)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原告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與被告林子超等十三人間給付會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
設桃園市桃園區
法定代理人 張百欣 寄桃園市桃園區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律師
被 告 潘辛柏(原名:潘永芳)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吳啟豪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鍾亞達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胡昇寶 住雲林縣
居臺中市
陳昭勳 住高雄市
居臺中市
張耀宇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曾鈞澤(原名:曾伯軒)
住桃園市龍潭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姓名」欄所示之各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欠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起息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