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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271號胡寶仁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寶仁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241號原告高齊均與被告胡寶仁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3時23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薛福山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