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153號巫雁婷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3年度護字第1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巫雁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15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巫雁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A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繼續安置於適當場所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