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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1136號TRAN TRUNG KIEN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TRUNG KIE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1136號TRAN TRUNG KIEN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TRUNG KIE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RUNG KIEN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5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TRUNG KIEN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亭之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