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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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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123號蔡民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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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民棱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蔡民棱聲請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蔡民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民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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