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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370號廖崇華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崇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370號廖崇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廖崇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崇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崇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