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031號楊明祺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小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梅明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3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梅家維即梅峻諭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住桃園市中壢區
被 告 梅家維即梅峻諭
住桃園市楊梅區
梅明祺 籍設桃園市楊梅區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