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036號簡筠芸即簡彣䔉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小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筠芸即簡彣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筠芸即簡彣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設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住臺北市南港區
被 告 簡筠芸即簡彣䔉
住桃園市中壢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358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