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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000268號蘇遠和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遠和(原名范遠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斯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68號蘇遠和(原名范遠和)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蘇遠和(原名范遠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遠和(原名范遠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院調偵字第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遠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