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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徹緩字第000079號胡廣輝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廣輝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胡廣輝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胡廣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廣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廣輝之緩刑宣告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