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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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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207號葉浩宇(原名:葉上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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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3壢小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浩宇(原名:葉上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20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浩宇(原名:葉上輔)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2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儒顯  住新北市
被   告 葉浩宇(原名:葉上輔)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882元,及其中29,787元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99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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