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001783號楊孟妍之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孟妍(原名謝沛倫)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3號楊孟妍(原名謝沛倫)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孟妍(原名謝沛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妍(原名謝沛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42號、第3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孟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陸月,均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