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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000026號楊孟妍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孟妍(原名謝沛倫)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楊孟妍(原名謝沛倫)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孟妍(原名謝沛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李金傳
被 告 楊孟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