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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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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404號黃顏玉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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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3壢小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顏玉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404號原告武紅軍與被告黃顏玉映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敏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武紅軍
被   告 黃顏玉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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