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000195號鄭奇偉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奇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鄭奇偉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奇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奇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6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速偵字第3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