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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40號柯長安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豪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柯長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柯長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豪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
受裁定人即
原審 原告 柯長安 住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20之1號
居桃園市龜山區南美街90巷17號
代 理 人 黃曼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柯長安與被告羅宏彥間因離婚等事件,因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