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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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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1599號邱益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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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15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邱益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1599號原告黃建慧與被告邱益賢等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99號
原   告 黃建慧  住桃園市龍潭區
被   告 邱益賢  住新北市土城區
居桃園市龍潭區
邱奕信  住同上
邱益藤  住新北市土城區
居新北市土城區
邱麗娟  住新北市土城區
黃秋皓  住桃園市龍潭區
黃昱瑋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1項目權利範圍欄「1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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