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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拍字第000005號許正德,許明清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文113年度拍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正德之拍賣抵押物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拍字第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登國內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5號
債 權 人 許明清 住桃園市大園區
送達代收人 陳淑君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許正德 住桃園市大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許正德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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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