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0號蔡睿騰即蔡思勤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能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睿騰即蔡思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蔡
睿騰即蔡思勤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睿騰即蔡
思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柏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OO市OO區OO路OO號OO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住同上
被 告 蔡睿騰(原名蔡思勤)
籍設OO市OO區OO路OO號OO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