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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47號宗宏展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茲將應送達宗宏展(原名郭宏展)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7號宗宏展(原名郭宏展)違反保護令案件,應受送達人宗宏展(原名郭宏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公告為應受送達人宗宏展(原名郭宏展)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審理傳票1件,請應受送達人可向本院善股領取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芳媞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