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2571號張豐栩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豐栩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2571號張豐栩違反保護令案件,應受送達人張豐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栩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豐栩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