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3732號徐昌龍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昌龍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3732號徐昌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徐昌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昌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昌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亭之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