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165號彩色盤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筠芸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簡字第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筠芸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16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彩色盤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同區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住桃園市桃園區
被 告 彩色盤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中壢區
兼
法定代理人 簡筠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795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