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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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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000006號徐士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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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徐士展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劉祥偉等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徐士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股   別:詣股
書記官:郭怡君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祥偉 年籍詳卷
曾志鴻 年籍詳卷
上一人  之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祥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曾志鴻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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