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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000416號王柏鈞之調解筆錄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柏鈞調解筆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16號魏旭汶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柏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調解筆錄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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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318184132035_H113附民移調000416pdf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