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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626號陳富國、林佳軒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3桃簡字第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富國、林佳軒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626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與被告陳富國等二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2時2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寧華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