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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522號薛兆馬翼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3壢小字第5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兆馬翼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522號原告王志微與被告薛兆馬翼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敏翠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