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877號黃鉦祐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害人黃鉦祐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877號游弘德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害人黃鉦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節本: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弘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20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弘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