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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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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318號陳竹滿(原名陳武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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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靖113壢簡字第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竹滿(原名陳武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318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竹滿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郭玉芬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林牧平    
被   告 陳竹滿(原名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82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8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股       別:靖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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