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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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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1389號NGUYEN VAN HUAN(中文姓名:阮文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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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VAN HUAN(中文姓名:阮文訓)判決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NGUYEN VAN HUAN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HUAN阮文訓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UAN(中文姓名:阮文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UAN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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