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40號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曾立德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2年度訴字第9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立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4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兼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立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許紘睿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萬1,52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4計算,暨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萬1,5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