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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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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028號許志惠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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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溫109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志惠、被告林倩如、被告林緒芸、被告林李芳容、被告林長賢、被告林郁芬、被告林澤慶、被告謝雨良、被告李林貴夏、被告林陳碧玉、被告林長宏、被告林晏如、被告林長志、被告林澤諒、被告林麗菊、被告楊奇峯、被告楊惠如、被告楊大德、被告楊忠義、被告楊忠禮、被告楊忠智、被告楊麗雲、被告廖素清、被告廖文祥、被告林西銘、被告林加一、被告林玲、被告林長蔚、被告林長右、被告曾冠橋、被告曾憲國、被告曾憲珍、被告李文德、被告李施純純、被告李名倫、被告李珏、被告李珮、被告李玉惠、被告李淑卿、被告李淑真、被告李淑英、被告李文毅、追加被告郭淑媛、追加被告郭宏銘、追加被告郭宏文、被告薛銘鴻律師(郭傳金之遺產管理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028號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志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志惠、被告林倩如、被告林緒芸、被告林李芳容、被告林長賢、被告林郁芬、被告林澤慶、被告謝雨良、被告李林貴夏、被告林陳碧玉、被告林長宏、被告林晏如、被告林長志、被告林澤諒、被告林麗菊、被告楊奇峯、被告楊惠如、被告楊大德、被告楊忠義、被告楊忠禮、被告楊忠智、被告楊麗雲、被告廖素清、被告廖文祥、被告林西銘、被告林加一、被告林玲、被告林長蔚、被告林長右、被告曾冠橋、被告曾憲國、被告曾憲珍、被告李文德、被告李施純純、被告李名倫、被告李珏、被告李珮、被告李玉惠、被告李淑卿、被告李淑真、被告李淑英、被告李文毅、追加被告郭淑媛、追加被告郭宏銘、追加被告郭宏文、被告薛銘鴻律師(郭傳金之遺產管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家蒨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澤  住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許志惠  住
林倩如  住

林緒芸  住
林李芳容 住
林長賢  住
林郁芬  住
林澤慶  住
 
謝雨良  住
 
李林貴夏 住
林陳碧玉 籍
           

林長宏  住
林晏如  住
林長志  住
林澤諒  住
林麗菊  住
楊奇峯  住
楊惠如  住

 

楊大德  住
楊忠義  住

楊忠禮  住
楊忠智  住
郭淑媛    住
                      居
郭宏銘    住
郭宏文    住
楊麗雲  住
廖素清  籍設
 
廖文祥  住

 
林西銘  住


林加一  住
林玲   住
林長蔚   
林長右   
曾冠橋  住
曾憲國   
曾憲珍  住
李文德  住
李施純純 住

李名倫  住


李珏   住
 
李珮   住


李玉惠  住

李淑卿  住
李淑真   
李淑英  住
李文毅  住

           薛銘鴻律師(郭傳金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林柏丞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朝星所有坐落桃園市蘆竹區OO段OO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坑子段OO小段OO地號)之應有部分三〇分之一〇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桃園市蘆竹區OO段OO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一:林朝星之繼承人

許志惠、林倩如、林緒芸、林李芳容、林長賢、林郁芬、林澤慶、謝雨良、李林貴夏、林陳碧玉、林長宏、林晏如、林長志、林澤諒、林麗菊、楊奇峯、楊惠如、楊大德、楊忠義、楊忠禮、楊忠智、郭淑媛、郭宏銘、郭宏文、楊麗雲、廖素清、廖文祥、林西銘、林加一、林玲、林長蔚、林長右、曾冠橋、曾憲國、曾憲珍、李文德、李施純純、李名倫、李珏、李珮、李玉惠、李淑卿、李淑真、李淑英、李文毅、薛銘鴻律師即郭傳金之遺產管理人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原告
197820分之131880
2
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
公同共有30分之10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3-04-04
  • 更新日期:113-04-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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