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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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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602號簡辰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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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辰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任成翰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簡辰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辰諱
具 保 人 朱映臻
被   告 簡辰洲
具 保 人 邱宏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映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邱宏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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