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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96號魏崇朝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樺112年度簡上字第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魏崇朝之113年3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96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魏崇朝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喬安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