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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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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000531號王漢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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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漢鳴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31號馬明朝肇事遺棄罪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漢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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