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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000531號王漢鳴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漢鳴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31號馬明朝肇事遺棄罪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漢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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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