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253號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3桃小字第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253號原告方柏翰與被告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方柏翰  住桃園市八德區
法定代理人 蔡芃   住同上
被   告 LILIK TRIYUWANTO(中文名:旺多)
住台中市大里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