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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11號相對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蕙瑩)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簡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蕙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張承峻與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蕙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明芳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承峻 住
相 對 人 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蔡蕙瑩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月22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