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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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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000209號KHAMBAI AMO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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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KHAMBAI  AMO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9號KHAMBAI  AMON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KHAMBAI  AMO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BAI AMO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AMBAI AMO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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