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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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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字第000526號張福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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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張福光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526號張福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張福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福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2年度審簡字第38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54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智輝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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