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24號林朝信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朝信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TA Asia Holdings Pte Ltd.與林朝信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朝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TA Asia Holding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See Hup Choon(施學春)
相 對 人 林朝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3萬3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