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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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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36號鄭守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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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守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鄭守傑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守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若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庭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守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守傑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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