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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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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1306號陳春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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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簡字第1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春方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1306號原告張含笑與被告陳郭金梅等四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張含笑  住新北市三峽區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陳郭金梅 住桃園市平鎮
陳春富  住台北市大安區
陳春方  住台北市南港區
陳春湖  住台北市內湖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九日以桃字第Ο
三Ο六五一號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地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大園區艋舺段966地號土地
甲建
5.04
1/5
2
桃園市大園區艋舺段967地號土地
甲建
11.71
1/5
3
桃園市大園區艋舺段968地號土地
甲建
2,171.27
1/5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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