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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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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547號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之通知權利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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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宸恩之通知權利人行使權利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47號立松電器行與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權利人行使權利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宸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行使權利函文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主旨: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台端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請查照。
說明:
  一、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0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臺幣34萬4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7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

               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聲請人欲聲請返還提存物,是台端如因上述假扣

               押之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
  二、台端若依前開通知行使權利時,請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若逾期未向本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者,聲請人得另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返還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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