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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43號徐介民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睿113桃秩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徐介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4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300076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三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