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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原簡字第000160號余雅芳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雅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60號余雅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余雅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雅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雅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