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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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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原簡字第000160號余雅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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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雅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60號余雅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余雅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雅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雅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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