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001303號黃世賢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世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1303號原告吳亭億與被告黃世賢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附件請一併刊登)。
書記官 薛福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吳亭億 住
居
被 告 黃世賢 籍設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8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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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900×0.536×(5/12)=2,2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900-2,211=7,689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